第一條至第三條 逐條解讀新《礦產資源法》
發表時間:2025/9/19 瀏覽次數:96
礦產資源法是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礦產資源法》于2024年11月8日修訂,全文新增28條、修改19條,于2025年7月1日實施。筆者將從礦業律師的角度,對新礦產資源法全部條文(80條)進行逐條解讀,拋磚引玉,以期為新法理解和貫徹提供些許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需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一條開宗明義,全面闡述立法目的,充分彰顯礦產資源法在國家生態大戰略層面的重要意義,通過立法推動形成全國范圍內關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建立健全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管理制度體系。
(一)“為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體現的是國家資產的經濟效益,生態環境保護體現的是全社會的生態效益,應兼顧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雙贏。
(二)“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與民法典關于產權保護的規定相呼應,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和礦業權人用益物權的保護要求。
(三)首次以立法形式將國家礦產資源上升到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高度。通過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行為,讓礦業可持續發展,“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需要”。
(四)為更好地從宏觀層面理解黨和國家的礦產資源戰略,建議研讀《習近平關于自然資源工作論述摘編》。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開展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等形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調整。
(一)第一款規定《礦產資源法》的空間效力和約束范圍,適用空間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使用范圍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開展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適用主體可理解為空間效力范圍內的組織和個人。
(二)第二款規定礦產資源的定義,沿用1994年《礦產資源實施細則》規定,即“由地質作用形成、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等形態的自然資源”。此為法律上礦產資源概念,工業上礦產資源概念界定為“符合最低工業品位的資源”,兩種界定在司法實務中素有爭議。
(三)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礦產資源目錄,確定礦產資源的類別和品類。
第三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遵循保障安全、節約集約、科技支撐、綠色發展的原則。
本條是關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的規定。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首要原則。確定在黨的領導下發展礦業原則,不容置疑,不容動搖,堅決貫徹落實。
(二)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過程中,確保國家主權、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三)從開發利用及保護的技術層面,要求遵循保障安全、節約集約、科技支撐、綠色發展原則。(以上內容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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